变更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?
【案 由】变更抚养权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关某,女,1982年1月3日生,户籍地址:深圳市龙岗区。
被告张某,男,1971年11月6日生,户籍地址:湖北省襄樊市。
原告诉称:原、被告于1999年认识,于2004年8月1日生下小孩张xx,于2005年8月1日正式登记结婚。后因感情不和,经原告起诉离婚,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,双方之子张xx归被告抚养,被告按月偿还原告50000元欠款并支付原告医疗费3000元。在法院判决小孩张xx归被告抚养时,张xx七岁,现在张xx十二岁。在这五年多时间里,被告经常外出,感情生活丰富,无暇照顾小孩,期间由原告照顾小孩生活起居及学习。由于学校与原告住所交通不便,小孩被被告安排独自居住于龙悦居的一处单间。小孩由于长期独居,造成性格狐僻学习成绩下降,最近经诊断又患上抑郁症。虽然法院判决小孩归被告抚养,但事实上却一直由原告抚养,被告不仅未根据原判决向原告支付50000元欠款并支付原告医疗费3000元,而且在小孩子实际由原告抚养的情况下,被告也一直拒绝支付生活费。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对孩子行使抚养义务并支付生活费,被告均置之不理。由于被告对小孩不管不顾的态度,小孩多次表示希望跟原告一起生活。另外,原告为了照顾孩子,至今单身,且原告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,完全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。反观,被告重新组建了家庭,且育有一子。
综上,原告请求法院:
1、判令原、被告的婚生子张xx由原告抚养;
2、判令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,直至张xx 18周岁为止;
3、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原告提交了劳动合同法、银行流水、工资证明等证据。
被告未答辩。
【争议焦点】
婚生子张xx应归谁抚养?
【处理结果】
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:
一、原告关某与被告张某的婚生子张xx归原告关某抚养;
二、被告张某每月向原告关某支付张xx抚养费人民币2500元,付至张xx年满18周岁止;
三、驳回原告关某的其它诉讼请求。
【案例评析】
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,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,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。判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,应从有利于子女的生活、成长及双方抚养条件等综合考虑。
本案中,张xx于2004年8月1日出生,即将年满13周岁,就读于初中,其本人陈述愿随原告生活,且原告具有抚养小孩的能力和条件,为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,给小孩一个相对稳定的成长环境,婚生子张xx更适宜跟随原告生活。故原告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原告,合法有据。
【抚养权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】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
第三十六条 【离婚与子女】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
离婚后,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。
离婚后,哺乳期内的子女,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。哺乳期后的子女,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。
二、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
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支持。
(一)与子女共同生活的,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;
(二)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,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;
(三)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,愿随另一方生活,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;
(四)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7)YHMS0945档案编写】